一、運動員退役后被調入到新單位工作
運動員退役后,被調入到新單位工作的,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并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
其中,獲得世界比賽冠軍運動員退役后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水平。
二、運動員一次性退役費(適用于非自主擇業退役的運動員)
運動員退役時實行一次性退役費制度。根據其運齡長短,確定退役費基數,運齡在3年以下的,退役費基數為200-600元;運齡滿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費基數為800元。
運動員每滿一年運齡,在退役費基數上增發相當本人一個月體育津貼(本人退役時的體育津貼標準,包括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的退役費。
其中奧運會比賽項目世界前三名運動員增發的退役費,按其實際運齡計算;其他運動員增發的退役費最多不超過本人10個月的體育津貼。

三、運動員一次性經濟補償費(適用于自主擇業退役的運動員)
對于正式辦理招收手續、人事關系在體育系統運動隊且實行運動員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的退役運動員,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組織安置,要求自主擇業,經組織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辦妥相關人事關系手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由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發給。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享受經濟補償后,不再執行一次性退役費制度。

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由基礎安置費、運齡補償費和成績獎勵三部分組成
1、基礎安置費
即對退役運動員與運動隊解除工作關系的一種補償,主要用于解決退役運動員的基本安家費以及再就業所需的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費等。基礎安置費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自主確定,最低不少于1萬元。
2、運齡補償費
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挑戰生理極限而帶來的身體傷害的一種補償。運齡補償費與本人實際運動年限和退役前體育基礎津貼水平掛鉤,每滿一年運齡發給本人4個月的基礎津貼。
3、成績獎勵
即對退役運動員在訓期間取得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賽、全運會、全國比賽等錄取名次以上成績給予一定的獎勵,以鼓勵運動員多出成績,多作貢獻。
成績獎勵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獲得全國比賽錄取名次(奧運項目前八名、非奧運項目前六名)退役運動員的成績獎勵標準最低不少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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