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可以說是除了無罪判決之外最好的判決了,被告人可以不用去監獄服刑,人身自由基本不會受到限制。然而,取保和被判緩刑之間是沒有直接聯系的,不能說能成功取保的就一定會判緩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可以看到,并不是一定會被判緩刑的,才能夠申請取保候審。只要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就連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都可能成功取保。
實際上,緩刑也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對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可以看我國《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緩刑一般適用于交通肇事、責任事故、重婚、虐待、傷害、妨害公務、銷贓等較為輕微的犯罪;而對于強奸、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能否爭取到緩刑判決,和是否取保沒有直接聯系,成功有效的辯護才是關鍵,因此建議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協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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