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野:關于蔣丞被退養的法律問題,不負責的養父母真的配收養嗎?一個法學生對蔣丞退養問題的思考,漲知識了!

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撒野》劇情,這部作品的主人公蔣丞原來被小康家庭收養,后來因為與養父母理念不合,最終被退養,回到親生父親身邊。看了民法典之后,突然想和大家就蔣丞這件事談談自己的看法,以及向大家科普一點簡單的民法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這個法條就意味著蔣丞的養父母想解除與蔣丞的收養關系,要征得蔣丞的同意。其實我真的很好奇,蔣丞的養父母真的就那么討厭蔣丞么,丞哥那么優秀,既然選擇了收養,蔣丞也沒做什么過分的事,那么不應該一直養下去嗎?

養一只狗還有感情呢,何況是一個當兒子養的鮮活的人呢?當時看《撒野》的時候,就覺得蔣丞的養父母很絕情,可能是因為有了自己的孩子,所以不在乎不按照他們意愿生活的蔣丞了吧。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故事中的蔣丞和養父母就屬于關系惡化的情形,但是也不至于那么嚴重。丞哥也是有驕傲的人,他有自己的想法,是心涼了吧,所以才會回到故鄉。能遇到顧飛真是太好了,在最難過、最喪的日子遇到了自己的太陽。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我國的收養制度有我國的特色,登記后才生效,而解除收養關系也需要登記。當然,也有事實解除,就是不辦登記,事實上已經不在一起生活了。但是這是有限制的,如果雙方收養關系成立于1988年修正的《收養法》施行之前,是可以通過事實解除收養關系的。

有些事,一旦選擇做了,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僅一時意氣,這樣可能會對別人的人生造成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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