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在打官司時,有時可能認為自己支付的律師費應由敗訴的被告承擔。但通過咨詢律師后,往往會得到否定的答復。這是因為打官司產生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該項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被告事先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那么律師官司輸了為什么還要收費?
首先我先問幾個問題:
是不是飯菜不好吃,商家就不應該收費;是不是電影不好看,電影院就不應該收取門票。你可能會認為好吃不好吃,好看不好看屬主觀感受無客觀的標準,和輸贏官司不一樣。那好,我們繼續。是不是沒有考上大學,高中就不應該收費;又是不是病沒有治好,醫院就不應該收費?
如果一個當事人,委托律師處理自己的債權債務糾紛,提供一份借款合同和欠條,律師以此起訴,法庭查明借款合同和欠條都是當事人偽造,當事人自然而然的輸掉了官司,這么你認為律師是否應該收取他的律師費呢?還是你認為就沒有這樣的當事人?
其實官司的輸贏往往也沒有直觀的標準,刑事案件除了無罪釋放以外,總得接受刑罰的處罰,既然犯下了罪行就不可能毫無代價,罪輕罪重的問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除了有判決這種結果外,還存在撤訴或者調解的情況。即使是判決,還分為一審、二審、再審,并且你主張對方賠償100萬元,最終法院判了60萬元,你說這是贏了還是輸了?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接受委托的時候必須向當事人說明案件代理的風險,并且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簽字。意思就是說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的時候,必須告訴當事人——你這個案子我是接了,但我并不確定會勝訴,我只保證盡職盡責去維護你的權利,但無法決定法院的判決。
那可能你就會問了,既然輸贏都收一樣的錢,律師怎么會盡心盡責的爭取贏得官司?如果你這樣問,只能說明你還太年青。飯菜好吃不好吃都收一樣的錢,商家就會把飯菜做的很難吃嗎?考不考上大學一樣收學費,高中就沒有動力提高辦學質量嗎?治好治不好病都收相同的醫療費,于是醫院就干脆一個都治不好?如果這樣還會有人去那家店吃飯,去那所學校上學,去那個醫院看病嗎?
如果你想委托一個律師,很少會直接走進一家律師事務所,隨意委托一個律師,還不得求人介紹或者網上搜索,“貨比三家”最終選擇一個自己認為靠譜的。所以,如果一個律師勝訴率很低,那么長此以往,不需要當事人的埋怨,自己就把自己作死了,作不死的也餓死了。也正是因為這樣,律師才拼了命的希望勝訴,夜以繼日廢寢忘食。那些一點勝訴希望都沒有的案子,律師們都不愿意接,往往是當事人死纏爛打,因為他們還是認為委托了律師至少還有一點希望,就如同醫生已經說放棄治療吧,病人(家屬)還是一意孤行一樣,因為他們覺得只要醫生繼續治療,起碼還有一線生機(當然,一點希望都沒有的案子,律師卻吹牛說可以贏的除外,畢竟哪個行業都有不靠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