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今天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個朋友發了關于吳亦凡的消息。吳亦凡事件于2021年7月份由都美竹爆料,到8月16日吳亦凡被抓,至今已經過去了近9個月了,現在都2022年了,吳亦凡的事情至今還沒有一個確切的結果。大家對吳亦凡最終會被判處什么樣的刑法都十分的好奇,我們今天就從偵查的期限出發,試著做一次法律解讀。
【相關猜測】
就目前網上所有官方發布的通告來看,目前吳亦凡的處理結果僅僅是逮捕。也就是2021年8月16日北京朝陽警方發布的通告,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奸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吳亦凡視犯罪情節輕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至一百五十九條,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且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的,經過上一級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有人說,吳亦凡被偵查羈押了這么長時間,肯定是要被判處十年以上了,因為從吳亦凡被逮捕的時間2021年8月16日起算至今,已經有八個多月,已經超過了最長的偵查期限一個多月。
又有人會說,那超過偵查期限不是應該放人了嗎?
那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有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因此,超過上述規定的最長偵查期限是有可能的。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吳某犯下的是數個輕罪,那么吳亦凡面臨的刑罰會有很多可能性,不能僅憑偵查期限較長,就斷定他可能面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歡迎關注法考碎碎念。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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