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是什么(案子進入檢察院流程)

阮談真 如是我聞Rewin2023-02-09 09:09發表于上海

筆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刑事申訴案件,在司法程序上為刑案再審申訴,法院立案后,安排了聽證會。還記得筆者前一段時間為各位盤點過刑案申訴路徑,本期筆者在此基礎上,為各位介紹再審申訴中聽證會程序。

關于刑事案件聽證程序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五十六條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聽取當事人和原辦案單位的意見,也可以對原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和新的證據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因此,申訴聽證程序在必要時召開,也可不召開。

在2012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中,筆者依據該規定對申訴聽證流程剖析如下:

一、聽證會舉行期間

聽證會應當在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后、復查決定作出前舉行。

二、聽證會成員組成

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

三、聽證會流程

(一) 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員名單、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聽證會紀律。

(二) 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以及聽證會的議題。

(三)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 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闡述原處理決定、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出示相關證據。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

(五)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與案件承辦人經主持人許可,可以相互發問或者作補充發言。對有爭議的問題,可以進行辯論。

(六) 聽證員可以向案件承辦人、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提問,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發表意見。

(七) 主持人宣布休會,聽證員對案件進行評議。

聽證員根據聽證的事實、證據,發表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并進行表決,形成聽證評議意見。聽證評議意見應當是聽證員多數人的意見。

(八) 由聽證員代表宣布聽證評議意見。

(九) 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陳述意見。

(十) 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四、內部審核程序

(一)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聽證評議意見,依法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經部門集體討論,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檢察長決定。

(三)案件的處理意見與聽證評議意見不一致時,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五、處理結果

決定是否裁定再審。

六、處理期限

雖然該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是筆者認為應當參照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長審查期限。

因此,聽證程序的處理期限一般以六個月為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

以上,就是法律關于刑事申訴聽證流程的規定啦。結合筆者的實務經驗,上海法院的申訴聽證會召開流程似乎并沒有法律規定的復雜,筆者參與的聽證會中沒有遇到原案承辦人以及原案的其他當事人,甚至組庭的聽證員(申訴審查庭審判長、審判員)也可以只用審判長一人到庭。這是筆者參加刑案申訴聽證的經驗分享,如有小伙伴也有相關經驗但是法院操作模式不同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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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談真

責編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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