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員和群眾推薦初步人選。村(社區)黨組織召集黨員、村(居)民代表、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兩代表一委員等,無記名投票推薦新一屆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和書記、副書記、紀檢委員、專(兼)職組宣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報鄉鎮(街道)黨(工)委審查。參加推薦的黨員和村(居)民代表超過應到會人數一半以上,推薦有效。推薦票要當場唱票、計票、公布推薦結果。村(社區)黨組織在得票數超過推薦票一半以上的黨員中,按照不低于委員應選人數20%的差額比例,確定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缺額人選在未當選得票數多的被推薦人中另行推薦產生。村(社區)黨組織推薦的初步人選,經鄉鎮(街道)黨(工)委審核認為不宜列入的,向村(社區)黨組織作出說明,缺額人選由村(社區)黨組織根據推薦結果確定上報。
二、鄉鎮(街道)黨(工)委研究推薦初步人選。鄉鎮(街道)黨(工)委召開黨委會議,結合村(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配備的條件、結構要求,按照不低于委員應選人數20%的差額比例,推薦新一屆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和書記、副書記、紀檢委員、專(兼)職組宣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通報村(社區)黨組織。確因工作需要的,市縣組織部門商鄉鎮(街道)黨(工)委后,可直接提出書記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考察預備人選和確定候選人。村(社區)黨組織召開會議,按照不低于委員應選人數20%的差額比例,確定新一屆黨組織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紀檢委員、專(兼)職組宣委員和其他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考察名單,報鄉鎮(街道)黨(工)委組織考察。考察要注意聽取黨員、群眾意見。市縣組織部門召開部務會會議,對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討論,并提交市縣常委會會議研究后,將人選名單通報鄉鎮(街道)黨(工)委。村(社區)黨組織召開會議,根據考察、資格聯審和市縣常委會研究情況,按照不低于委員應選人數20%的差額比例,確定新一屆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候選人名單,并進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案例1
拉票助選
德令哈市柯魯柯鎮安康村黨支部于2017年10月8日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及支委班子會議選舉確定周某甲、趙某甲(趙某乙之女)、周某乙、陳某某四人為黨支部委員初步候選人。黨支部換屆選舉進入實施階段后,周某甲、趙某甲、尹某某(趙某乙之女婿)、薊某某等人實施了拉票行為,但因拉票行為均在熟人中單線聯系,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導致鄉鎮黨委沒有及時發現。
在此過程中周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電話教唆趙某乙、尹某某、薊某某三人在正式選舉中將另一候選人周某某排擠出支委會,同時向趙某乙、尹某某、薊某某表示希望在正式選舉中為自己與趙某甲投票,以達到足票當選的目的。
尹某某、薊某某二人在正式選舉前多次走訪村支部黨員幫助周某甲實施了拉票行為。趙某乙則在答應周某甲請求的情況下,又向周某乙表示周某甲為其競爭對手,希望為其女趙某甲投票,使趙某甲得以足票當選。
趙某甲在明知周某甲、尹某某謀劃在正式選舉中將另一候選人周某乙排擠出支委會一事,未能及時、如實向組織反映有關問題,知情不報。
處理結果
經德令哈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給予周某甲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給予趙某乙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給予尹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薊某某黨內警告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給予趙某甲黨內警告處分。
經市公安局研究決定,趙某乙、周某某、尹某某、薊某某破壞選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處以趙某乙、周某某2人行政拘留9日處罰,依法處以尹某某、薊某某2人行政拘留5日處罰。
安康村黨支部根據市紀委、市公安局對上述人員非組織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取消了周某甲、趙某甲的支委會委員候選人資格。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拉票行為,嚴重違反村(社區)兩委換屆工作條例規定,在群眾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必須嚴肅處理確保換屆環境風清氣正。
案例2
擾亂換屆秩序
德令哈市柯魯柯鎮新秀村村民汪某某對該村第九屆黨支部書記袁某某任期內工作不滿意,誤認為袁某某可能繼續當選支部書記,醉酒后擾亂換屆秩序。
處理結果
德令哈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以汪某某行政拘留8日處罰。
案例分析
換屆選舉期間,會對村(社區)兩委班子候選人進行公示,如果群眾對候選人有異議或者其他問題,可以通過正常信訪渠道反映情況,絕對不能以擾亂換屆秩序的錯誤做法去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