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是關系到被拆遷人能夠拿到多少補償最重要的文件。拆遷協議中的最重要的兩方,一個是被拆遷人,一個是拆遷人。但是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的表現形式都是多樣的,誰能夠簽字,誰不能簽字,沒有簽字權利的人簽了字,能夠反悔嗎?今天我們就分析一下,誰有權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被拆遷人的身份很多,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具體可以分為一下幾種。
一、戶主。戶主,一般是指戶籍上一家之主,戶籍上一戶的負責人。戶主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案件中最終簽字的人。一般農村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通常拆遷辦跟戶主協商一致簽字即可,但是其他戶員同樣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如果房屋有產權證,能夠證明屬于共有拆遷,那需要所有產權人簽字才可以。
二、房屋產權人。有房產證的房屋,必須產權人進行簽字,產權是多個人,那么多個人都必須在拆遷協議簽字。如果多個人對于安置方式選擇有分歧,可以分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四、產權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況。產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有公證過的遺囑,由按照遺囑繼承人簽字;那如果有遺囑但是沒有進行公證呢,拆遷辦一般為了不出問題,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字一致同意給遺囑繼承人。公房也是一樣,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其他共同居住人為承租人,沒有變更,則由共同居住人都簽訂協議。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雖然是公權力機關作為合同的相對方進行參與,但它是以平等身份主體締結關于財產所有與補償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致合意,該種合意具備了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要素,受到《合同法》的支配與保護。因此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表達,其合同雙方即合同相對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現實情況都是復雜多變的,法律法規上都不能規定的特別細致,都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有權簽訂協議的是誰。
拆遷人一般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上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應該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除此之外拆遷戶與其他主體簽訂的協議均屬違法。而在實踐中,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經過房屋征收部門授權,拆遷辦,拆遷指揮部,街道辦等可以跟被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大家對于誰有權利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都清楚了嗎?對于被拆遷人來說,了解該誰簽字,和誰簽訂協議更加重要。但是事情都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即使拆遷戶了解到了這其中的陷阱,但是在具體簽訂協議的時候,面對經驗豐富的拆遷辦工作人員時,仍然束手無策。拆遷方的手段花樣翻新,防不勝防,拆遷戶很難做到靈機應變,因此,最穩妥的方式就是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士,來把住最后關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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