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一旦簽了這類東西,在日后如果與公司鬧掰,你很難有證據證明你不是自愿的!不信我們一起看個案例:
小謝2010年入職上海某公司,一干就是8年。公司曾在2017年、2018年兩次向小謝發放了《年休假征詢意見單》。已經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小謝自然了解公司的行事作風,表面是征詢,其實是…小謝只能違心地在自愿放棄上打?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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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底小謝離職后,便向當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對自己17年、18年未休的年假按照300%進行賠償,并表示自己當初所簽的放棄年假并非自愿。結果仲裁、一審、二審、直至上海高院,全部駁回了小謝的賠償訴求。各級審判的依據也同樣高度一致,理由有二:一、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是合法的。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2款是這么規定的:
所以本案中公司發出征詢,小謝勾選自愿放棄等操作,從程序到結果都是合法的。二、若簽訂相關協議并非自愿,員工自己負有舉證責任。小謝簽訂了自愿放棄年休假的聲明是事實,但小謝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當初簽訂這份聲明是在公司受脅迫的情形下簽署的。
何為脅迫,我們可以參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規定:
在本案中,小謝自己表述是受公司脅迫,但如果拿不出證據證明,脅迫之說便立不住腳,法院自然也無法采信認定。
最后還要補充一個知識點,這種自愿放棄年假的聲明和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有著本質的區別。自愿放棄年假是法律所允許的,所以簽了就真的生效;而自愿放棄社保本身就是違法的,即便簽了也是無效的。
這其中的區別,你記住了嗎?